王女士与张先生为夫妻关系,二人在2019年3月转让了一家培训公司,张先生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女士、张先生,和张先生的两个朋友小李和小刘
宋某与郑某、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判决,认为宋某与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郑某、罗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郑某于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宋某
2020年1月23日李某因资金紧张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21年1月22日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张某索要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罗某与李某发起设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二人持股比例为99%、1%,主要从事课外辅导相关业务。2020年7月,肖某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教育辅导协议》,约定由教育培训公司向其10岁儿子沈某某提供课外辅导服务,肖某某支付培训费用8000元。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张某房屋与李某房屋南北相邻,张某房屋在李某房屋的南侧。2017年,张某在其房屋北侧道坦边沿修建青石护栏。李某认为该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遂于2018年10月10日持铁锤将张某所建的青石护栏推到
周某去世前立好遗嘱,《遗嘱》第二条载明:“周某自愿将房屋留给周某1(周某之子)……”除周某1以外,周某还有妻子吴某和养子周某2。
新年已至,喜气洋洋迎新春,平平安安过好年是大家共同的心愿和诉求,但你可能不知道,在一些司空见惯的过年习俗中,随时可能潜藏着法律风险。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看下面这起案例
春节前夕,孟某、刘某二人经商议,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孟某先后二次以共计人民币9.1万元的价格从湖南省采购烟花爆竹,存放于刘某的店内,并对外销售。期间,孟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8万元。
被告人康帅威伙同“千羽”(QQ名,身份不详)以发红包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实施电信诈骗,其利用他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吸引他人在群内做任务(如在抖音、快手类平台点赞,即可获得红包奖励),在获取他人信任后,又以下载诈骗软件继续领取任务可获得大额红包的方式,引诱群内的人点击链接下...
在这万象更新、阖家欢聚的美好时刻,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向每一位客户与朋友,致以最深情的新春祝福,愿新岁里,事业似春日繁花,蓬勃绽放;家庭如暖煦暖阳,温馨满溢;万事皆顺遂,福运常相伴,共赴蛇年的灿烂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