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能否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 2024-01-18 浏览量: 1840


    A某与C某在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9年10月XX日协议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登记在C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A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转移登记。

    2020年X月,C某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2021年XX月北京某法院判处C某有期徒刑XX年X个月并处罚金XX万,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X万元。

    后该案经北京某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对C某名下房屋(下称“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A某认为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中止执行。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听证。

    确认涉案房屋归A某所有,并中止(202x)京xxxx执xxxx号案件中涉案房屋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首先,关于A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性质问题。涉案房屋系其与C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C某名下,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所有按揭贷款由女方承担,该协议在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对此,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C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已通过协议分割的方式转让给A某,另结合本案执行依据,C某犯罪行为发生于2020年X月,即本案金钱债权的形成时间晚于A某与C某协议分割涉案房产的时间,故可排除其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据此应认定涉案房屋现为A某所有,但应指出,因涉案房屋设有抵押权,故在抵押权未涤除或房屋受让人尚未就抵押权人的债权代为清偿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

    其次,关于A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本案的执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费,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关于涉案房屋产权性质的论述,C某将其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份额分割给A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现A某对房屋享有单独所有权,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且产权协议变更行为发生于本案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之前,故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不属于C某的责任财产,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予解除。

    综上,涉案房屋现归A某所有,案外人A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阻却本案执行措施,其所提异议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