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给四姐妹,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 2023-07-11 浏览量: 1006


    被继承人王某与前夫双方未生育子女198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王某张某1999年认识结婚,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与前妻丁有一女即被告张燕,一直随丁共同生活。王某共有姊妹四人,即原告王、王、王、王王某2007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张某也2016年去世。王某系邮电职工医院的职工,其于1998年资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系邮电管理局的房改房,该房屋现由被告李居住。2006年被继承人王某书写遗嘱载明“如我去世,丈夫张某拥有该房屋长期居住权与出租权。如丈夫去世,其前妻丁、再婚妻子、以及女儿李无继承权和出售权,房屋由我的姊妹王、王、王、王4人共同处理。”现四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

    法院判决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原告王、王、王、王共同继承所有。

    泽达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泽达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继承人2006年所立的 《关于我的房屋处理事宜》,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被继承人对其个人遗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现四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被继承人于1998年向原单位交款五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取得该房屋产权,继承人1999年与张某再婚显然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婚前婚前财产。被继承人王某再婚老公女儿张燕房屋是王某单位福利分房,王燕提出抗辩主张,集资款五万元和装修费三万元是由其父张某支付的,对此被告张燕只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情况说明系张某生前对自己一些事情的文字性记录,其内容无法进行核实,被告也无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没有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与他人聊天才知道张某已去世,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四原告在2016年已得知张某去世,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但无证据证明四原告已知晓此事,故该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