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所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 2023-09-22 浏览量: 1317


    蔡某与史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3月,史某与蔡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后蔡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蔡某主张其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案外人52000元,要求史某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

    经查明,蔡某曾于2017年11月30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第三人刘某造成损害,蔡某给付刘某修车费52000元。在本案审理中,史某称其对交通事故知情,但对法院判决蔡某承担修车费的情况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主要理由在于: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与一审判决中所列明因素相似,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理由中所列明的几个因素并非叠加的关系。具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从这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识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意识即举债合意,可以是事前合意,也可以是事后追认。上述案件中,史某称对修车费不知情,主要是判断史某是否事后将该债务追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日常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因交通肇事所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回到案件中,二审法院将该侵权行为归因于上班,通过定义上班的性质从而认定因交通事故所需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法院将此债务归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点在于工资收益归于家庭使用,上班是否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需要再加考虑。如果约定夫妻财产各自享有,这种模式下,上班收益归于个人,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因交通肇事所需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约定财产各自享有,因交通肇事所需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