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通过招聘软件联系了武汉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做兼职老师,后被该公司派到某高校给学生做培训。因课时未排满,韩先生被公司要求继续无偿加班两天,但遭到韩先生拒绝。于是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公司就拒绝支付韩先生累计8000元的课时费和差旅费。
该公司的法人还将韩先生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并声称自己只是介绍人,工资部分韩先生应该找高校去要,差旅费自己也不可能支付。后经有关媒体记者协调,公司表示会支付课时费,但拒绝支付差旅费。韩先生对此无法接受,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需要说的是,公司要求韩先生无偿加班,韩先生是有权利拒绝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其次,如果韩先生接受加班,则公司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公司拒绝支付,则韩先生可以找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最后,韩先生是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做的兼职,之后按照公司要求被派遣到其余高校培训,实质上韩先生只是和该公司成立的劳务合同关系,高校将报酬给到公司,公司再将报酬给到韩先生。
韩先生和其余高校之间一般不直接有薪资给付关系,所以韩先生当然是直接找该公司要酬劳。而关于差旅费的部分就需要看双方当时是如何约定的,还要看韩先生是否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公司给予过相应的承诺就要兑现。
就本案而言,还有个点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就目前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韩先生是在该公司做“兼职老师”,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很可能是“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关系中,除工资数额系双方自行约定外,其余待遇必须要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务合同关系中,大多条款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对于其工资、社保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进行约束,任意性更强。
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有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并且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自始自终是平等的,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只要按规定提供劳务即可。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采取“仲裁前置”的方式,即首先要进行劳动仲裁,在不服仲裁结果后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一般流程较为简单,耗时更短,并且不收取费用。劳务合同纠纷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换句话说,也就是劳务合同关系更加的自由,其一般只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违法风险和成本更高,对劳动者的保护性就更强。
我国关于维护劳动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还很复杂,也希望广大劳动者都能够多多进行了解,只有清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后,才能使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在真正碰到纠纷难以解决的时候,也可以及时咨询和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