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遭到殴打,算“家暴”吗?


  • 2023-09-21 浏览量: 1952


    高女士和王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因为感情纠纷,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推搡之下王先生就打了高女士一巴掌,造成其面部轻微挫伤及红肿,报警之后经调解,警方对王先生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但没想到,这次冲突仅是一个开始而已,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王先生又多次殴打高女士造成其身体多处损伤,高女士认为感情中难免有摩擦,这也属于“家务事”不好外扬,并且也确实害怕一旦投诉被发现或者逃离后会遭到王先生更加严重的施暴,就选择了再次容忍。

     

    之后高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就要求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但王先生并不想对此负责,在争论过程中王先生再次对已经怀孕了的高女士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受伤严重。高女士失望至极,就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积极认罪悔罪,经过赔偿也获得了高女士的谅解,最终判决王先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王先生在缓刑期间未经高女士同意不得主动与其进行接触。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所以被判决缓刑一般不会直接被关押入监并且表现较好的话刑罚也就不再执行了因此法院为了保障高女士的人身安全,就要求王先生缓刑期间未经允许不得主动与其进行接触。

     

    二、恋爱同居中遭遇殴打,算“家暴”吗?

    算作家暴。

    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由此可以看出,家暴的最大的特点是发生在“家庭关系”中。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就是说,在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相似,隐蔽性高,公权力不易察觉,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均受法律约束。

     

    三、家暴行为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家暴行为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区别:

    1. 定义和范围:家暴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控制或威胁的行为,这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情感虐待、经济控制等。而故意伤害罪是指一个人有意地实施了对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上的损伤或疼痛。

     

    2. 行为对象:家暴行为通常发生在家庭关系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而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不仅限于家庭环境。

     

    3. 犯罪动机和心态:家暴行为通常是出于欲望控制、权力施加或报复等不正当的动机,且常常涉及长期的恶性循环。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明确意图伤害他人的行为,其动机可能是仇恨、愤怒或其他个人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家暴行为可能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并不限于此。家暴行为更加广泛,涵盖了身体、精神和经济各个方面的虐待行为。

     

    家是温暖的港湾,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每一个家庭都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所以当遭遇家暴时不能一昧的隐忍,要及时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