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阻碍承租人正常经营,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 2023-09-05 浏览量: 1339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某

    被告:B某

    一、案件回放

     2021年9月20日,A某和B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某将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X号楼负一层房屋租于B某。后B某承租期间与A某发生诸多纠纷,B某以A某存在阻碍其经营等多项违约行为为由拒付租金,并停止经营。A某认为B某长期拖欠租金,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某支付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二、法院判决

         一、确认A某B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B某支付A某租金59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B某支付A某物业费55953.6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A某退还B某押金262500元;

         五、驳回A某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B某其他反诉请求。

    三、律师点评

        A某和B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B某系于2023年3月3日腾退涉案房屋,故确认该日为双方合同终止日。关于未付租金,结合A某、B某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三个月,B某已付租金10万元,未付162500元;2022年10日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B某未付租金437500元。关于B某所持A某和C某在2022年10月要求上涨租金否则就不让B某经营的意见,律师认为A某和C某在合同期内无权单方要求上涨租金,在双方就此协商无果的情况下,B某理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原标准向A某或者C某支付租金,而非以此为由分文不付租金。在B某逾期分文未付租金的情况下,A某于2022年11月3日躺在涉案房屋超市门口阻扰B某经营且将店内营业执照正本拿走的做法虽显过激,但本院予以理解,A某并非无故做出上述过激行为,实乃B某拒付租赁这一违约行为引起。纵观整个租赁合同履行过程,本院并未发现可归因于A某的案外人存在明显过错。故对A某所持要求B某付租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四、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高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