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郑淑杰、王文霞
被告:某林业公司
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因为欠款公司人员频繁变动,导致结算流程受阻,原告就要不回供货款了吗?
(二)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被告林业公司安排公司赵某从原告处采购了8棵银杏树。原告按约完成工作,将银杏树种植于某酒店门前。后被告公司对接人员频繁变动,导致原告处没有合同原件。只有电子版合同,合同列明了绿化苗木供货清单,写明了苗木规格、数量和总价款124000元等信息,2018年4月11日被告公司验收合格此项目,被告人员张某向原告发送了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最终结算单等文件。但流程没有走完,张某离职。后期人员表示不清楚此项目。导致原告没有及时得到供货款。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调解结果:
被告林业公司分三期向原告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
(二)律师观点
泽达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没有合同原件及相关结算单,没有公司盖章,是由于被告公司人员频繁变动,没有人员妥善处理此事。原告多次去被告公司催要供货款均未果。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公司法务也称刚入职公司不久,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过货。也无法确定原告称对接过的被告人员是其员工。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提供了八棵银杏树现在的照片,及赵某的证言。让对方法务去核实此事。最终被告公司与原告调解,愿意支付此批货款。
(三)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