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 2023-07-14 浏览量: 2323


    原告太阳科技公司 被告某水公司、某山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放: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某2016113日,被告某水公司与被告某山(出让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根据太阳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和股权转让人的申请,股权转让双方签署协议书。股东某山公司将其在太阳科技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股权19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某水公司。2016113日,原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股东某山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水公司。2016116日,原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决议确认股东某水公司以货币出资190万元占注册资本19%。原告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将某水公司增加为公司股东。原告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请,判决被告二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某水公司与某山公司于2016113日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被告某水公司与与被告某山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某山公司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某水公司,原告公司就此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后原告公司章程予以修改,公司章程将被告某水公司增加为公司股东。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