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康某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怀静律师
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1、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2、谁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回顾
康某与张某系邻居,张某多次联系康某称其投资后获益颇丰,并多次鼓动康某与其一起参与投资理财,张某承诺给付康某一定的分红作为回报并且保本。随后康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张某支付投资款X元。但张某收到康某的投资款后,对实际使用情况从未向康某如实告知,也从未向康某分红。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法院判决: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康某X元。
(二)律师点评
高怀静律师认为,康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理财合同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活动的合同,其特征为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理财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本案中,张某在与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保本”,关于“保本”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该保底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康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康某X元。
(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