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 不具股权变更登记条件


  • 2023-07-14 浏览量: 2319


    案情介绍

    甲方、乙方、丙方三人合作成立一家餐饮公司,乙方长期负责餐饮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账务收支。甲方、乙方负责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乙方欲将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将事先准备好的股权转让协议找到甲方签字,甲方欲购买股权,但明确说明,乙方必须将公司的债权债务梳理清楚,双方商定最转让价款后,再将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要求处理,甲方可以先在转让协议签字,后续确认好后,再签订完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出于对乙方的信任,便在空白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后乙方起诉要求公司及甲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甲方收到诉讼消息后,委托北京泽达律师是事务所代理处理本案。

    办案经过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所收到甲方委托后,仔细了解案情,详细研究了案件资料,发现甲方与乙方只是按照一个空白的模板签订的,关于价款、变更时间、债权债务信息等关键信息均没有约定。我方向法官提出,甲方与乙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达成,双方仍处于磋商阶段,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目前不具股权变更登记条件,驳回了乙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