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 2023-07-14 浏览量: 1514


    原告:李晓娟  被告:乐美公司、王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律师

     

    案件回放:

    原告李晓娟与被告乐美公司多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乐美公司向李晓娟借款用于公司周转。乐美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王小凤作为乐美公司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李晓娟将款项汇至王小凤名下。经一审法院核算,李晓娟主张乐美公司欠付其本金795万元情况属实。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晓娟要求乐美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支持李晓娟要求王小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李晓娟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小凤、乐美公司共同、连带向李晓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乐美公司、王小凤共同连带偿还李晓娟借款本金795万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律师认为,各方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借款合同主体的认定;二、王小凤应否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从李晓娟提交的多份借款协议来看,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有明确约定,即出借人为李晓娟,借款人为乐美公司,且协议中载明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亦由乐美公司向李晓娟出具收据。故涉案借款合同的双方应为李晓娟和乐美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晓娟二审期间提交了其与王小凤20191219日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对于李晓娟催要的借款,王小凤在对话中称此系李晓娟和王小凤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其父亲不知道这事。王小凤在电话录音中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其应与乐美公司共同向李晓娟连带承担上述款项的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单位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