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安排的新规定——遗嘱信托


  • 2023-07-14 浏览量: 1587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处分身后遗产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其去世后将全部或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向立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进行分配。可见,遗嘱信托横跨继承法和信托法两个法域,是两者的融合,立遗嘱人同时也是遗嘱信托的委托人。

     

    遗嘱信托应当同时满足遗嘱和信托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而根据《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基于此,遗嘱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遗嘱信托不成立。同时,《继承法》对上述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做了进一步明确必须符合该等有效要件,遗嘱信托才能有效成立。

     

    遗嘱信托应同时满足遗嘱和信托的合法性要件。结合《信托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首先,设立遗嘱信托的立遗嘱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遗嘱信托必须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应当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应尽可能在遗嘱中准确描述设立遗嘱信托的意愿;同时,遗嘱信托还应当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即遗产),且该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以非法财产(如枪支、毒品或贪污赃款等)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不成立;最后,遗嘱信托应当有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立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写明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确定规则[6]

     

    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在设立遗嘱信托时,还应考虑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财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或直接将其指定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子女在成年后接管财产,避免了财产被前夫和情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