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3月,李一鸣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21年9月借款到期后,李一鸣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2021年2月,李一鸣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李一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李一鸣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但四被告抗辩称,李一鸣突然意外死亡,李一鸣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同时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
法庭判决:
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李一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李一鸣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一鸣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李一鸣承担。因李一鸣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李一鸣的**顺序继承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李一鸣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李一鸣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李一鸣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律师点评:
北京市泽达律师事务律师认为,该案中,银行与李一鸣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李一鸣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因李一鸣突发意外死亡,作为李一鸣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某的遗产,对李一鸣在本案中的借款不负偿还责任。但遗产继承人不仅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四人虽然放弃继承遗产,但他们作为李一鸣的遗产管理人,应承担配合、协助债权人做好处置被继承人李一鸣遗产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义务。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综上,四人应在债务人李一鸣遗产范围内,给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