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实现债权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 2023-07-14 浏览量: 1494


    案件事实:

    20181016日,某银行与李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运营,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81016日至20201015日止,年利率为6.09%,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某银行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李某提供名下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50万元贷款,但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

    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李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酿成本案诉讼,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因本案诉讼,原告实际产生律师费86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亦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据此获得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律师费问题能否由被告承担,应当看双方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有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约定进行判决。故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相应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