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谢亮与谭晶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25日离婚。被告谢文为谢亮与谭晶的婚生女,2012年11月29日出生,其法定代理人为谭晶。被告谢宽系被继承人谢亮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已经先于其去世。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陈旭与谢亮合作,使用谢亮全资控股的广告公司的名义为大山公司提供物料、制作广告等服务,具体费用由该公司按月与广告公司结算,结算之后由原告陈旭与谢亮共同分配利润。2022年3月2日,经原告与谢亮共同结算确认,由谢亮向原告出具《欠款明细》,明细载明“截至2022年3月2日,谢亮欠陈旭款项人民币199143.21元”。2022年3月20日,谢亮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本人谢亮于2022年3月20日欠陈旭款项人民币199000元整”。2022年5月1日,谢亮因病死亡,被告为谢亮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请二被告在继承谢亮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199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
由被告在继承谢亮所有的在广告公司100%股权份额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以该股权的实际价值为限)对案涉原告债务199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以19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由被告在继承谢亮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继承人谢亮系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被继承人谢亮持股100%,该公司股权、设备、银行账户余额等应为遗产;另根据被继承人谢亮与谭晶2017年8月25日的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显示,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与谭晶共同所有,虽然庭审中谭晶主张该房屋因为被继承人欠债已经出售,但是未提交相关依据,上述房屋财产按照协议其中一半应当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被继承人谢亮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广告公司100%股权价值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告均系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均有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所得股权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的责任。因本案尚未实际办理继承,在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完全排除谢亮存在其它遗产的可能性情况下,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院确认被告应在继承除谢亮上述股权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