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朱冬梅因与其丈夫王刚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王刚同意朱冬梅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告知双方需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明确告知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
不久,法院收到双方申报的财产情况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朱冬梅申报了四个银行账户及对应存款余额,并提供交易明细。王刚对上述银行交易明细不予认可,并申请了律师调查令。法院根据王刚的申请依法签发了律师调查令,调取朱冬梅申报的四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经核对,朱冬梅提交的四份交易明细中有两份与真实的交易明细完全不一致,有一份存在部分不一致。
判决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朱冬梅罚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有效的证据。
作出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等,是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和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上述行为一旦被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诉讼参与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