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例1、马某、王某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要求被起诉人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马某、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受理该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王某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马某、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马某、王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
案例2、王某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通认定书。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王某不服一审裁定,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创设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未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本身仅是作为实施处罚及处理赔偿的事实依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中起证据作用的书面文件,不具有设立、变更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所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法不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