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左右,玉女士与刘先生因共同代理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业务而相识并互加微信。2020年2月起,玉女士在自身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虚构认识证券公司领导,有内部关系可以参与高回报的理财产品,以投资高回报理财及借款为名骗取刘先生钱款。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1月,刘先生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向玉女士微信、指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转账共计300万元,玉女士绝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由于玉女士所谓的高回报承诺迟迟没有兑现,刘先生感到不对劲,后报案。2023年5月,玉女士被抓获。
判决结果
玉女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责令玉女士退赔被害人刘先生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
泽达律师认为,玉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对玉女士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投资还是其他商业活动,要注意遵守商业秩序。用自己的努力和敏锐经济头脑赚取正当利益,莫要轻信他人,更不要靠关系赚钱。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