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债权人起诉获支持


  • 2023-07-13 浏览量: 2112


    原告:宋 被告:上海都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放:

    20189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发融金公司(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经丙方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与本协议配套协议,其与本协议共同组成完整协议。

    20199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某发融金公司(丙方)签订《<某发承销一号>产品延期兑付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2018926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同时与丙方签订了《借款居间服务协议》。甲方向乙方出借了20万元,出借期限至2019926日。

    因乙方正在积极与最终用资方沟通,协商资金尽快回转事宜,乙方向甲方兑现本息发生延迟,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延期兑付事宜达成协议。

    2019927日,2019117日,2019123日,2020120日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共计4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6万元和2018926日至今借款利息未向原告支付。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上海某都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宋飞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34500元;

    二、被告上海某都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宋飞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327日起算计算至起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