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林 被告:某温泉酒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1日,张某林与某温泉酒店签订《某温泉酒店外包合同》,约定张某林提供按摩技师18人在某温泉酒店提供专业足疗保健、中医按摩技师、SPA理疗按摩技师等技术服务,张某林向东珠公司交纳合作保证金5万元,合同期满无息退款,某温泉酒店每十天向张某林结算一次报酬,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0年10月22日,张某林向某温泉酒店交纳了合同保证金5万元,并按照约定在某温泉酒店处提供按摩、保健等技术服务。2020年11月27日,东珠公司通知张某林解除合同,张某林按要求退出酒店,但某温泉酒店至今未退还张某林合作保证金5万元。
法院调解:
一、确认原告张某林与被告某温泉酒店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的《某温泉酒店外包合同》已于2021年4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某温泉酒店于2022年1月31日前退还原告张某林合作保证金5万元;
三、上述第二项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某温泉酒店有违约行为,应退还张某林合作保证金。遇到这类纠纷,企业也应客观分析自身情况,找律师避免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