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实务系列之——买卖合同实务注意要点 


  • 2023-07-13 浏览量: 1456


    【合同要点】

    买卖合同不仅是《民法典》之合同编中浓重的一笔,也同样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常遇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01文字用语需准确

    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避免使用订金、保证金等不规范用语,准确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内容;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数量等要写具体,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表述;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02数量质量先说清

    合同应当明确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对产品验收、产品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对拒收货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分批次供应的货物,应当约定做好产品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时无法取样。

    03履约要求全列明

    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履约要素的约定应全面、具体。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予以明确。
    【风险提示】
    1.货物交付按规范,防止调包

    通常情况下,在交付货物时,合同双方应对货物进行清点,交货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无法通过现场检验发现的质量问题,买方接收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技术检测和试生产,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并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保留相关证据。

    2.合同交易时间、数量和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注意保留证据。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合同当事人会因为情况变化变更原来约定的交付时间、数量和方式等事项。为避免后续履行产生争议,双方沟通变更合同内容时,要由能够代表买卖双方的人员,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拍板确认双方就变更后的履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以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变更合同履行内容的,要注意留存证据,最好同时就变更事项签订一份书面补充协议。

    3.凭样品买卖的合同,样品是确定交付标准的重要证据。

    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应共同确认样品规格,并对样品进行封存和妥善保管,避免因产品交付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4.公司信誉要核查

    交易对象的信誉往往影响其履约能力,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5.卸货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

    免费送货(包括装卸)、安装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通常情况下,卖方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安全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买方需在在买卖合同条款中明确或签订补充送货安全协议,将相关责任明确由卖方承担。

    【重点法律条文】《民法典》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暴雨、山洪、地震、战争等)。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出卖人将买卖合同中的特定标的物已经出卖于第三人并交付,且无法再向买受人交付同种物)。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