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友转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 2023-07-12 浏览量: 2391


    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放:

    20198月初李某王某建立恋爱关系。因王某需要支付前女友2万元分手费,李某将自己的北京农商银行银行卡交给王某,并告知了王某银行卡密码。812日,王某持银行卡在北京农商银行取款2万元。同日11时左右,李某银行卡在通州区县政长北大街3ATM7次被取走19900元,产生手续费14元。李某提交的20199月账单显示,李某201993日在北京市格玲珑服饰有限公司消费5000元。

    20204月左右,李某王某分手,分手前李某支付宝向王某转账多笔,数额10元至2900元不等。分手前李某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形式向王某转账多笔,数额0·63元至2500元不等,王某微信以红包、转账形式亦向李某转款多次,数额9元至4177元不等。

    法院判决: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剩余借款2365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3650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王某存在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王某应当归还李某借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