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被告赵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回放:
原告张红与被告赵亮原系夫妻关系,于1986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原被告未对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原告依法请求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幸福小区房屋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神洲路x号房屋全部予以分割,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幸福小区房屋归原告张红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神洲路房屋全部归原告张红所有。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离婚后,如果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财产应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