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需谨慎 合同效力问题别大意


  • 2023-07-12 浏览量: 1788


    案件回放

    丁青(化名)与刘大胜(化名)、刘小胜(化名)及刘大胜、刘小胜的母亲李翠花为同村村民,丁青因居住需要,2002年在村委会干部见证下与刘大胜、刘小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为李翠花的宅基地地上房屋5间。丁青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加固修缮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李翠花去世,2010年,刘大胜、刘小胜提起诉讼,主张二人未经李翠花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要求确认与丁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驳回二人起诉。丁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丁青、刘大胜、刘小胜、李翠花为同村村民,均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签订买卖合同,丁青支付了价款,刘大胜、刘小胜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丁青居住使用房屋至今,李翠花居住在本村,应当对转让房屋一事知情,且去世前从未提出异议,刘大胜、刘小胜无权处分的抗辩理由不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田志平律师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主体应当均为本村村民,否则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