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楼下漏水,造成损失谁来赔偿?


  • 2023-07-12 浏览量: 1701


    案件回放

    小李夫妇居住在某小区2单位6楼,小张夫妇居住在某小区2单元7楼,双方为楼上楼下邻居。2017年8月,小张夫妇委托装修公司将其房屋的一个卫生间改造为2个卫生间。并与装修公司签署协议,装修公司承诺在质保期内(房屋装修竣工之日起3年)若发生溢水问题,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2019年8月6楼房屋天花板发生渗漏,小李夫妇无奈之下只好自行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总共花费16500元,小李夫妇与小张夫妇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将小张夫妇及装修公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房屋修复损失16500元,将下水管道经行整改、恢复原状并由物业公司监督,支付小李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装修协议有小张夫妇、装修公司签章确认,视为各方均知晓协议中的内容并对其予以认可,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装修公司在对小张夫妇房屋装修竣工后的三年质保期内,如该房屋再次发生渗漏,将承担一切损失。小李为修复房屋漏水支付卫生间装修费16480元,装修公司主张因小李修复的具体内容没有提前告知,故不认可小李洗手间修复费用。法院认为,协议中并未约定小李夫妇修复卫生间渗漏的方案及费用支出需先行告知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装修费16480元中有不合理的支出部分,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装修公司应支付小李房屋修复损失16480元。因小李房屋渗漏系由小张夫妇改造自家卫生间导致,小张夫妇应对装修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装修公司已于2020年4月对小张夫妇房屋卫生间进行整改,截至第二次开庭,卫生间已无渗漏现象;小李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张夫妇自家卫生间改造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故对该两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装修公司向小李支付房屋修复损失16480元;

    二、装修公司向小李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小张夫妇对装修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城市居住空间复合化,类似本案中楼上装修改造、楼下漏水受损的情形比较常见,而居住环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社区邻里纠纷若未能妥善解决,容易造成邻里之间矛盾,团结和谐的社区氛围也将受到影响。

    现实生活中,当居民朋友遭遇因邻居装修等行为致使房屋受损时,应及时向邻居、物业公司等相关方反馈并保留证据,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修复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引导广大居民朋友在行使自己物业权利时,以不妨害他人生活便利为前提,友善团结邻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