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行?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08-07 浏览量: 145

  • ​案例回顾

     

    某物流公司装卸工李某,未参加工伤保险。2024年3月,其在仓库搬运货物时因货架倒塌导致腰椎骨折。公司垫付医疗费用后,与李某签订《事故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补偿金6万元,李某承诺“不再申请工伤认定及主张其他赔偿”。

     

    协议履行后,李某因伤残等级鉴定结果需长期康复治疗,实际费用远超协议金额,遂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协议已履行为由,认为人社局不应受理。人社局审查李某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书及完整申请表后,依法受理该申请。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民事赔偿协议能否排除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这既涉及行政权与民事自治的边界,也关乎劳动者生存权保障的立法本意。

     

    案件结果

     

    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的受理具有法定强制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唯一要件是申请人提交三类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劳动关系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

     

    即,法律未将“未签订赔偿协议”或“放弃工伤认定承诺”列为受理前提,行政机关对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只要材料齐全即应启动程序。本案中,李某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人社局的受理决定于法有据。

     

    工伤补偿协议的本质是民事契约,其效力受《民法典》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协议,旨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维权成本,但民事合意不能对抗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中“放弃工伤认定权利”的条款,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行政认定程序(《民法典》第153条),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也明确:“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专属职权,民事协议不得排除行政程序的启动。”

     

    赔偿责任的衔接需遵循“法定待遇优先”原则。若人社局最终认定构成工伤,需按以下规则处理赔偿: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医疗费和补偿金可抵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但若协议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用人单位仍需补足差额。例如,李某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法定待遇总额为15万元,公司已支付6万元,则需补足9万元。

     

    律师寄语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根本上规避赔偿风险。即使签订补偿协议,亦无权阻挠工伤认定申请,但可在行政程序中提交协议履行证明,主张抵扣法定待遇。

     

    需注意:若协议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如差额超过30%),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依《民法典》第151条认定显失公平,调整补偿数额。

     

    劳动者需警惕“一次性买断”协议的法律风险。签署前应咨询专业机构评估伤情潜在成本,避免盲目放弃权利。即使已签署协议,务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此为不可逆转的权利保全期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