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浏览量: 383

  • 案例回顾

     

    为提高生产效率,企业经常花费大量资金、心血对员工进行培训,且有的员工岗位特殊,还掌握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因此企业通常会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员工违反了专项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又如何计算呢?

     

    胡某入职A公司为策略研究员,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其他津贴补贴13166.67元/月。一年后,胡某向A公司申请离职,双方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企业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0个月,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A公司为胡某出具了离职证明,并向胡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0万元。但不久,胡某在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与A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B公司。A公司知道后,以胡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胡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后,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其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要求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A公司违约金30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其中竞业限制作出的相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

     

    但胡某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有关竞业限制禁止的相关约定,其应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部分,本案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则应结合胡某的违约情节、收入状况、在职时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现A公司所主张违约金金额是所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0倍,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综合各项因素依法予以调整,具体金额酌情判定。

     

    律师寄语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若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若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主张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也可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把双刃剑,对于用人企业而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保护商业秘密等事项,但是有些企业却没有真正理解该条款附加的法定义务,盲目签订,在约束他人的同时也给自己套上了“紧箍咒”。因此,泽达律所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入职协议时应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是否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等方面,合理评估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对于员工而言,择业自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泽达律所也提醒劳动者,切忌随意失信、任性毁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