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用人单位注意,一定要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0-23 浏览量: 433

  • 案例回顾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结果导致相应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无法报销,员工能找单位索赔吗?

     

    2021年5月17日,刘某某入职A公司任检验员,并于入职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四个月后,刘某某在检测地的沟壑里不慎摔伤,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部位名称左踝关节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左下肢皮肤坏死,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

     

    刘某某表示因A公司在其受伤后未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其自行申请的工伤认定,并与A公司共同去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被告知因A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其上述期间的医疗费无法报销。

     

    刘某某认为应当由A公司承担上述医疗费用,但公司表示已依法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其医疗费不应再由公司负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A公司虽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A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即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由其承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本案中,A公司未主动为刘某某申报工伤,而是由刘某某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对于刘某某主张的其在xx期间因治疗工伤伤情发生的医疗费,应由A公司承担。

     

    律师寄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企业,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不仅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有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企业应当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劳动法的最新变化和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企业策略,同时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以避免陷入劳动纠纷的漩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