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不安抗辩权:谁应承担中止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浏览量: 406

  • ​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25日亿海公司出卖人与华福公司买受人签订《管件法兰采购简版合同》,约定亿海公司向华福公司出售法兰等货物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4360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把货物运送到现场并经验收合格出卖人同时向买受人开具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受人付货款的90%、10%质保金。

     

    同签订后,亿海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华福公司的项目工程供应了法兰等货物但因怀疑华福公司难以支付货款,而未按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华福公司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庭审中,华福公司称自身确实经营状况不良,即使亿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也不能保证付款。亿海公司遂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华福公司付款后其才给开具发票。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亿海公司的诉求,要求华福公司先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亿海公司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首先,亿海公司与华福公司公司签订的《管件法兰采购简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华福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即使亿海公司能开具发票,也不能保证付款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因此亿海公司有充足的理由主张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华福公司付款,其再开具发票。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很多,如: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演出中出演节目,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违规驾驶酿成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得知,甲由于身体原因而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乙的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不安抗辩权成立时,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一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二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寄语

     

    在商业交易的世界里,合同犹如纽带,连接着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然而,当一方预见到对方可能出现履约困难时,法律赋予其一项特别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允许其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确保交易安全。

     

    但不安抗辩权在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同时,也冲击了合同信守的原则,因此,应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作出限定,即: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一方已届履行期限;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即《民法典》五百二十七条列明的4种情形。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