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债务人借离婚来“转移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0-17 浏览量: 791

  • 案例回顾

     

    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发现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债权人此时该如何维权呢?

     

    李某陆续向刘某借款3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刘某诉至法院,案件胜诉,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刘某本金33万及利息4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但在刘某诉李某追偿借款期间,李某却与其妻子周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子及xx牌汽车均归妻子周某所有;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债权无,所欠债务全部由李某自行偿还。

     

    李某与周某的协议离婚,导致李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难以执行(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刘某认为夫妻二人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故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李某与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归周某所有的约定,其余部分则不受影响。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李某向刘借款并为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刘李某借款的债权人,李某为债务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产无偿归周某所有,而李某却并未从离婚协议书中获得任何财产,该协议客观上使得李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减少,偿债能力减弱最终导致了李某无力清偿其所欠之债务,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某的利益,影响了某债权的实现

     

    刘某要求法院撤销李某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产周某所有的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寄语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权以保护债权人,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实施的影响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相应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权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权益等行为,均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负债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进一步明确,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