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社会上,很多公司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会选择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折现”的形式将保险费补给劳动者,这种方式表面上增加了劳动者收入,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隐患。那么此种看似“你情我愿”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真正免除双方责任?发生纠纷是否还需要补缴?
王某于2018年初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为5000元。因王某觉得自身还年轻,没必要缴纳社保,遂要求该公司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现支付给自己。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王某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一切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2019年3月,王某以该公司未为其支付社保费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社保折现协议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事后在仲裁委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王某退还了用人单位折现支付给其的社保费,用人单位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酌情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总的来说,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详细而言,关于社保的缴纳,企业应当关注以下两点:
1. 社保折算成工资发放,不合法。社保费用有其特定的缴纳渠道和用途,不能与工资混为一谈,法律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缴纳的方式和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社保费用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而不是将其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给员工。将社保费用打入工资中发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约定无效。
2. 社保折算成工资发放不能免除公司责任,仍需承担补缴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将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让其自行缴纳,该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变相逃避缴费义务。即便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那么再回到最开始的问题,这种看似“你情我愿”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真正免除双方责任?发生纠纷是否还需要补缴?
答案是,约定不合法,不能免除双方责任,发生纠纷需要补缴!
笔者寄语
工伤保险“平时很低调,用时很必要”。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工伤后,若发现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可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同时,要积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更能为自身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