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探望孩子受阻,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10-06 浏览量: 1270

  • 1. 引言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和冲突的焦点父母一方在探望孩子时遭到阻挠或拒绝时,另一方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其探望权呢?

     

    2. 案情回顾

     

    胡某于某在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后在2014年3月24日生育了儿子小胡。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又在2018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小胡由母亲于某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约定时间对儿子进行探望。

    但离婚后,胡某已经有将近一年的时间未曾成功联系及探望过儿子,期间于某总以未付抚养费、虐待、打扰儿子补习等理由推脱。胡某通过短信、电话与于某沟通,均遭拒绝。在无奈之下,胡某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探望权,允许其将儿子节奏,保障其见到儿子的权利。

     

    3.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求,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胡某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十时到儿子小胡所居处将其接走探望,并于当日十九时前送回所居处,于某应予协助。

     

    4. 泽达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换句话说,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依法定程序探视、联系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与心理健康。

     

    那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

     

    司法实践中,因为探望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不可能一次交割等诸多原因。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般会结合客观情况,以规劝父母、询问被探望子女意愿等方式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为主。

     

    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但也不意味着可以逃避、阻扰探望乃至不执行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强制执行只能是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而不能采取强行让孩子到某个地方或者将孩子留滞在某地让探望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也就是说,行使探望权一般以和解为主,但如对方仍不予配合,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也会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予以惩戒。

     

    本案中,于某对胡某探望一事不持异议,但双方对探望方式、次数等存有争议。于某关于胡某接走探望存在虐待孩子、打扰孩子参加校外培训班之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小胡至今已年近七岁,正值健康活泼可爱之际,胡某接走探望不仅可以满足其与家人的天伦之乐,亦有益于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于某当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胡某确有不适宜接走探望孩子的情形,故对于胡某要求接走探望孩子的请求,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此外,也许提醒,如在法院判决后,于某仍未协助胡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对判决结果置之不理,强行拒绝胡某探望儿子,严重情况下,其可能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

     

    5. 律师寄语

     

    探望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发展不仅依赖于物质条件,更需要精神关怀和情感支持,探望权的存在保证了离异儿童不会因父母关系破裂而失去与非监护方的情感纽带,有助于其心理健康和情感的平衡发展。

     

    探望权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公平。非监护父母尽管因为离婚等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但其作为父母仍应拥有与子女相处的权利,这不仅是对非监护方情感需求的满足,也是对身为父母责任的一种认可和依托。

     

    探望权作为亲权的重要内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法律为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受阻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同时,也希望离婚夫妻在面对探望权问题时能深思熟虑、从子女的最佳利益出发,合法合理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对孩子心理造成额外的损伤。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