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近些年,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因未能及时上下车,或认为公交车未按照其理想的路线行驶,便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针对此类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一起来了解下......
2、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7日,贺某在某地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停车时间较短,其上车后发现同行的朋友李某没有及时上车,遂要求司机赵某赶紧停车,好下车找李某。在多次要求下车未果后,贺某强行扭动正在行驶状态的公交车钥匙,导致车辆熄火失控,并撞向路边联通光交箱和树,致使公交车辆和联通光交车受损,所幸未造成其他人员的伤亡。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8145元。
事故发生后,尽管贺某已主动赔偿联通公司和公交车辆的损失,但还是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贺某当日被传唤到案,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3、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但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最终判处贺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指的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罪名的设立,主要是源于2018年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当时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坠江,导致数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贺某的行为实际与此类似,但较为幸运的是并未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殴打司机、抢夺控制方向盘或者乘客与司机互殴等干扰安全驾驶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刑法》才将其收录,贺某才“锒铛入狱”。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时还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否则可能造成该罪名被滥用。
具体而言,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仅要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而且还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此也有规定,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5、律师寄语
总的来说,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市民,乘坐交通工具时务必保持文明礼貌,避免情绪化行为,在出现矛盾纠纷时,应理智处理,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
规范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公共安全,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与义务,愿大家都能以此为鉴,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公共环境。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