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就假冒伪劣商品勇敢维权,但也有人动起了歪心思,意图通过“知假买假” “退一赔十”的方式谋取私利。那么,在司法实践中, “知假买假”行为可取吗?
2、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通过微信沟通,要求购买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60盒,原告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陈某某支付了总价1800元,被告陈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交付了货品。但之后原告收到货物后称其是假药,双方就退货与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药款1800元,并进行十倍价格赔偿。
法院后查明,被告出售的该商品确为假冒药品,而此前,原告在2022年开始已起诉十余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案情大多与本案类似。
3、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商品确系假冒药品,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药款180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药品退回给被告。但对于原告要求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4、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购买案涉商品是否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即买受人要求获得商品价款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其属于消费者,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商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而本案中原告李某购买的商品数量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且法院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李某在全省法院先后起诉数十件案件,均是因购买商品向销售者主张所购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中在一审法院还另外有两起案件,原告李某均以购买万艾可为假药为由起诉销售者要求退一赔十。
结合本案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的时间和数量考察,原告李某在同一时间段大量购买同类药品,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其行为有别于普通正常的消费者,故原告不属于法律上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而是以获得高额赔偿金为目的“知假买假”。
此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案涉商品存在问题仍然购买,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故对于李某向陈某某主张案涉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被告出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另案处理。
5、笔者寄语
从市场秩序平稳运行角度来看,打假是通过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消协等单位举报、投诉方式,迫使经营者诚信经营,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一种有益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公益之举。
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却是受惩罚性赔偿的高额回报的驱动,此行为严重情况下可能构成违法甚至刑事犯罪,例如职业打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商家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进行敲诈,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最高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公平良性的商业环境需要商家、消费者共同维护,售假须担责,维权也有边界,切不可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