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设工程有其特殊之处,对其质量的判断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特征,体现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以及承包人在一定时限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此,援引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可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让我们一起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11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开工,2017年5月20日竣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B公司将工程交付A公司。
后双方因工程结算问题产生争议,B公司向法院诉称: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而A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反诉要求B公司赔偿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及逾期完工的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施工工期出现延误,截至2016年12月底工程尚未完工,故双方关于2016年12月底付款时间的约定已无实际意义,且双方之后就最终付款时间未能达成新的合意,应当认定对于工程余款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应为工程余款支付之日。涉案工程于2017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A公司应于2017年5月20日付款。A公司超过该日期并未支付工程余款(扣除5%保修金),故其应当向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应的是B公司施工的义务,A公司仅在B公司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本案B公司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A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应支持B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作出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扣减修复费用后的工程尾款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泽达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一般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而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的合格工程,之所以说“总体”,是因为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竣工验收过程并不能发现全部的质量问题或者对一定程度质量问题可以予以容忍留待验收后处理。 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认定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因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在先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故对于发包人而言,不再存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
笔者寄语:
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妥善协商已发现的问题,而不应拒绝履行合同中已约定的合同义务,这样无非是在给自己制造损失,应先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后,再对违约一方进行追讨赔偿。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