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邱某拟建设三层半房屋,便与包工头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承建该房屋。郭某遂联系汤某,并让其召集工人为该工程砌砖,由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
2023年7月,汤某在三楼内架板上砌砖时,因疏忽大意从楼内架板上摔至屋墙外地面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21万元。经鉴定,汤某因右膝部(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郭某向汤某预先支付了3.9万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汤某将包工头郭某、房主邱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房主邱某并不进行指示、管理,故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汤某与郭某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房主邱某在农村建设三层半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被告郭某系自然人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房主邱某将其房屋建设交由被告郭某建设,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原告汤某在履行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与被告郭某之间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汤某在砌砖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从三楼摔下进而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郭某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原告汤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郭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邱某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汤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73万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赔偿汤某10.33万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汤某2.37万元。
泽达分析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本案涉案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包工头”应交由有资质的人员建设。结合本案,邱某与郭某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汤某与郭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三方各自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寄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往往存在多层法律关系,一定要分清各主体在案件中所担任的角色、各自的过错等,以此划分各自责任。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