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向发小王某借款50万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条,对还款时间和利息问题做了约定,之后王某便从妻子杨某账户转了50万到张某的银行账户里,此事妻子知情,但张某不知道钱是来自于杨某。
后张某因做生意失败,血本无归,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王某顾及兄弟情面不好意思索要,其妻子杨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杨某认为,借出的款项是从自己的账户划出,且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为自己有权利向张某索要欠款。但张某认为,合同的相对方是发小王某,自己只愿意把钱还给王某,杨某没有资格起诉自己。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不是适格主体,不能以自身名义向张某主张债权。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才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确定了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等规则。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呈现出一种“对流状态”,即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设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对民法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经济下的交易自由。
再说回来本案,其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出借人是王某,借款人是张某,妻子杨某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权依据借款合同来向张某追讨债务。至于款项的来源是王某从其妻子杨某处获取并不影响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与对外关系混同。
笔者寄语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一定的争议。除上述观点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
在这种观点下,妻子杨某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某还款,其主体就是适格的。当然,若案件存在王某死亡或其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夫妻权益等特殊情形,则应另当别论。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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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