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自己父母借钱,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浏览量: 1279

  • ​案例回顾

     

    李某于2020年6月向父亲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购买后登记在自己名下,买车时李某虽与妻子王某感情还算和谐,但并未将借钱的事主动向其告知。买车后没多久二人便发生矛盾,于2020年底便开始分居生活。


     

    2021年2月,李某的父亲忽然要求李某将当时借钱买车的5万元,打个欠条,李某应允签字。几个月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但法院并未准许。没多久,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而李某的父亲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李某认为该笔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车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尽管借条上没有夫妻的共同签字,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也应偿还。但妻子王某对此表示质疑,一方面当初二人早已分居已久,自己根本未享受到汽车的便利,另一方面,其觉得后补的欠条有猫腻,李某是打算与父亲恶意串通,故意让自己承担这笔债务的一半。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求,并未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夫妻共同在债务上签名;二是虽未共同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除此之外,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李某借钱买车是瞒着王某的,因此王某并未签名,事后更未追认;且李某买车时工资收入颇丰,根本无需向父亲借款就有能力全款购买,借款购车的行为显然存疑;最后,买车后没多久夫妻二人就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车都是李某一人使用,无法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需要。

     

    再者,李某的父亲一直未催讨过该笔欠款,却在李某离婚时才提起诉讼,其中指向性实在值得玩味。因此,综合来看,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诉求。

     

    笔者寄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既要考虑债务用途,也要考量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而夫妻一方与自己父母建立借贷关系时,由于子女和父母利益高度统一,为避免子女和父母串通损害配偶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更加审慎认定子女单方向父母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笔者提醒,当夫妻一方在婚内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并出具借条时,要明确说明是借款还是赠与,征得子女配偶的同意,这样才有借款合意,如果仅有子女的一张借据,很难说明白借款的性质;其次,民间借贷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能够有效留存证据,现金支付的方法不是不可以存在,但会给未来“证明借款是否存在”埋下风险

     

    对于那些抱着和父母恶意串通打算故意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请趁早打消这个念头,不合法也不道德。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