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路人颅脑损伤,谁负责?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8-04 浏览量: 631
  • 案情回顾

     

    张某在网络打车平台上叫了一辆网约车。临近目的地,网约车在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候,张某征得网约车司机李某同意后打开右侧车门下车。与此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从网约车右侧非机动车道经过。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王某倒地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王某无责。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87万元,不足部分由网约车司机李某、乘客张某和网络打车平台承担。经鉴定,自行车车主王某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其外伤性癫痫,构成六级伤残。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表明李某案发时驾驶的小汽车属于非营运车辆,投保时登记的车辆用途是家庭自用,案发时李某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李某没有及时将投保车辆用途发生改变告知保险公司;

     

    网络打车平台辩称,乘客张某的行为导致自行车车主王某受伤,与网约车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万元;网约车司机李某承担70%责任,赔偿80万元,网络打车平台对司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李某承担30%责任,赔偿30万元,网络打车平台对该部分赔偿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首先,网约车司机李某驾驶的小汽车以家庭用车投保,实际上却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属于改变车辆用途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提供的给李某的保单中对免责情形等条款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予以提醒,再加上交警所作的笔录,李某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用途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故,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其次,网络打车平台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非营运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虽然网约车司机李某的不规范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但网络打车平台负有危险防止义务及营运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公司作为网络打车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就王某的损失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乘客张某对第三人王某实施的侵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乘客李某没有受伤,合法权益没有收到损害,故打车平台无需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出行,安全第一,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应当牢记于心。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也没有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乘客没有尽到注意观察、规避危险的义务。这一系列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法律条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