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就业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暑假期间进行兼职工作,以积累社会经验,补贴生活费用。
但暑期兼职与正式工作到底有什么区别?发生意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小李是大二学生,暑假期间通过中介介绍,到当地一家电子厂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兼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小李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按月支付为2500元。
然而,在工作期间,小李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手部受伤,申请工伤赔偿时被厂方拒绝,理由是小李是暑期工,且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小李不服,遂将电子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工伤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李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在电子厂工作期间,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工资按月支付,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因此,判决确认小李与电子厂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电子厂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根据其规定,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如对于劳动者而言,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的体力和智力条件等;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非临时性、偶然性工作。
在本案中,小李每天在电子厂工作8小时,接受厂方的管理和指挥,所从事的工作是电子厂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并按月获得工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
二、大学生暑假兼职的特殊性
虽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身份是学生,但在暑假期间进行送外卖、送快递等兼职工作时,其劳动法上的身份应如何界定很值得关注。
就法律而言,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可这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在校外进行兼职工作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在于兼职工作的性质和双方的实际关系。
如,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实习,大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此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该种情形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虽然还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
不过实践中,二者的的关系复杂多变,很难穷尽列举,法院一般会依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小李的兼职工作显然不属于勤工俭学,而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工厂当然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入职后工厂未签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小李双倍工资。
笔者寄语
大学生暑假兼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于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兼职过程中,学生群体常因缺乏法律意识、社会经验、维权能力,易陷入用工纠纷。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大学生,在进行暑假兼职前,应增强法律意识,多多关注劳动法领域的法律知识,至少认准一点,无论是啥关系,都一定先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合同在手,才是真正多了一份保障。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