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从事公路施工工作,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四年后的一天,公司忽然召开会议,称将对全体职工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和摸底,本着末位淘汰的原则,对部分不适合目前工作岗位的人员予以劝退,补充适用公司发展的新鲜血液,因此,公司的部分职工,考评末位淘汰后将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番折腾下来,王某各种考核都是垫底的,于是公司对王某进行了三个月的再次培训,最终还是考核不通过,定义为“较差”,将王某调到其他岗位后,仍发现其不能胜任,最终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王某和公司对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偿金)。
王某不服,便诉诸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最终观点与仲裁结果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泽达分析
一、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什么?
所谓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等情形),需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钱。
而对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钱。
同时需注意,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程公司辞退王某是违法解除吗?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工程公司是对王某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考核末位人员”培训,认为其仍然不能适合原岗位工作,调到新岗位后王某仍不能胜任,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而非是单纯的因“考核末位”不通过,所以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情形。
笔者寄语
当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需要再次强调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单方辞退劳动者,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包括: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证明“劳动者经过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证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上述证据缺一不可。
其次,所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所以采用民主考评系目前的普遍做法,“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虽不能绝对划等号,但考核“末位”系对工作能力低的评判已为大众所普遍接受,这一点需要特别关注。
最后,一方面要提醒企业方应注意证据的搜集和留存,另一方面也提醒劳动者,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此类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所谓赔偿金和补偿金差值可是巨大的!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