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将某市供水大厦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乙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价款二千余万元,双方因此协商用甲公司持有的其他商业及住宅抵顶工程款。后双方因抵顶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经最高院再审审理,认定甲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乙公司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乙公司有权选择请求甲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欠款。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以物抵债”,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一种债权处置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达成兑现债权的目的。问题是,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债务是否就消失了?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以物抵债的概念,合同编中也未规定该种合同类型,以物抵债协议在我国民法体系下属于无名合同。针对以物抵债协议性质、效力和法律效果的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与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所幸,最高院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处理该类问题作出了非常明晰的说明。
笔者认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存在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的变更、债的担保等认定;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存在未成立、无效、生效等三种不同认定;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存在原债务消灭、新债与原债并存、抵债物权转移等情形。根据“以物抵债”与“债务到期”的先后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务尚未到期,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而与债务人约定:如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债之物归债权人所有。此时,原来的债并未消灭,只是通过“以物抵债”的约定对原债权增加了担保,所谓的抵债之物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抵押物,如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还不上钱时,是不能直接用该物抵债的,但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形式实现债权。具体处理方式和原则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实行。
二、债务逾期后,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以转让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将特定财产抵顶给债权人,用以消除所欠债务。此种情况下,又可细分为:
1.双方仅作出书面或口头约定,尚未现实交付相关抵债动产或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2.双方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后,随即办理了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此种情况下,应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针对财产所属状态已经作出的变更(即动产交付和不动产产权过户),法院认可行为效力。如财产权属变更造成实际权利人损失,实际权利人有权索赔。如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主张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并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笔者寄语
通过本案例的解读,希望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市场交易行为中常见的以物抵债、作价折抵、抵账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原则有所了解。并且在实际运用以物抵债这种方式解决债务问题时,能更加清晰、准确的对双方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作出约定,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如因约定不明或履行不畅导致争议发生,也要相信通过诉讼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费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