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析案】低价购买“抵押车”,你以为赚大了,实际亏麻了!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7-25 浏览量: 513

  • 案例回顾

     

    李某以远低于市场上正常价格在某二手汽车行购买了一辆高档汽车,刚开回家半个月,却突然发现自己的车凭空消失,再三检查确定没有停错地方,便赶紧报了警,后被查明,竟是被银行拖走了。

     

    原来该二手汽车所有权人本为孙某,但孙某因将该车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长期不还钱导致银行上了李某的门,把车拖走打算折价抵债。李某表示不同意,便起诉二手车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但车行表示,卖车时已明确告知李某车辆存在抵押的情况,且双方就后续涉案车辆被拖走的风险也作了明确约定,一切都由李某自行承担,否则也不可能将车卖的如此便宜。车行主张自己并没有隐瞒事实,更不是欺诈,合同应当有效,价款也不应当返还,后果李某自负。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定合同应予以解除,并判决车行返还购车款,但因李某是明知事实却仍抱有侥幸心理,亦存在过错,所以车行只需返还80000元(原价120000)。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合同有效的主要原因是,车行已经将风险进行了明确告知,但李某仍购买是其自愿选择,合同是在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达成,具有真实意思,也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以当然有效。

     

    但假如是另一种情况,如车行恶意隐瞒事实真相,将车以较为低的价格出售,其是涉嫌欺诈,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这个时候,合同虽然也是有效的,但被欺诈方可以选择撤销,撤销后合同便自始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抵押权并不会因买卖而消失,而是会随之转移。本案中,李某某虽然购买了该案涉车辆,但并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银行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无论案涉车辆转让多少个轮回,银行依旧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回抵押车辆,并折价抵债,让李某丧失对车辆的占有。

     

    不过,关于抵押权,还需要注意,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格向动产所有人购买了该动产,那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和所有权相对抗。其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1)动产的善意买受人;2)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3)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债权人;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笔者寄语

     

    当前,二手车市场仍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现象,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购买抵押车存在重大风险,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车财两空的境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建议,买受人可以考虑在交易前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确认车辆所有人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明确出让人是否具备处分财产的权利或者当事人之间是否对抵押财产有禁止责任等约定,尽到交易审慎义务,合理把控买卖风险。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