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系应届毕业生,因所学专业较为冷门,很难找到工作,经过海投且多轮面试后才终于成功入职A互联网公司,双方遂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也正式开始投入工作。
一段时间后,李某认为自己能力较为突出,日常工作勤勤恳恳,多次加班只为了完成KPI,也帮助公司盈利不少,但自己的付出与回报完全不成正比,多次递交涨薪的申请还都被领导驳回。
眼下的工资别说存钱,就连继持日常生活都是问题,便悄悄借助人脉找了个兼职用于补贴家用,但又实在分身乏术,精力不足,导致A互联网公司的本职工作也频频完不成或出错。
事情暴露后,公司多次督促其改正都无果,便以李某在外“兼职”为由要求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李某却称自己系因公司剥削严重,工资过低且涨薪无望才出此下策,是迫不得已,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法院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A互联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列明禁止员工兼职,且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兼职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成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兼职情况下,公司想要合法辞退员工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兼职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公司提出后员工仍拒不改正。
当然还有一种情形是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则员工也不得兼职。
在本案中,李某因在外兼职导致本职工作完不成或频繁出错,已经严重影响了A互联网公司的发展,且经多次提醒都不知悔改。另外,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都明确载明了禁止员工兼职的行为,所以A公司当然有权利无责辞退李某。
实际上,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取得有关机构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但是,对除公务员之外的职业的双重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但至少不应该出现以上几种情形,否则是对自己和对公司都不负责任,不合法也不道德。
笔者寄语
如今都知道经济形势并不明朗,而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单靠一份工作的收入往往不能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因此,许多劳动者会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兼职,以缓解经济压力,提高生活质量。很多职场年轻人都考虑过做副业,其中不少人正在做副业,有人因此获利、暗自得意,也有人因为做副业而被领导或同事“说闲话”,被冷落、扣绩效、降薪甚至被迫辞职。
笔者并非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歧视“做兼职”的行为,但也想提醒广大劳动者,有余力、有时间去做兼职或第二职业并不为过,但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自身的劳动合同义务,避免“一心二用”。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