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某已年过70且膝下无子女,身体状况逐步恶化,需要有人照顾,作为邻居的年轻人张某与王某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并主动提出帮忙照料王某。
在王某过世前,为了感谢张某的无私照顾,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某继续照顾王某直至其去世,王某将自己的房产及部分存款留给张某。
王某去世后,其远房亲属得知了这份遗赠扶养协议,认为该协议应属无效,提出诉讼,要求分割王某的遗产,还称,王某在签订协议时精神状态不稳定,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
案件结果
法院查明,王某在签订协议时精神状态良好,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认识,且协议内容合理,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最终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远房亲属的诉求,维护了张某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约定扶养人在被扶养人生前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支持,被扶养人则在死后以遗产的方式对扶养人进行报酬。这种协议不仅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合同成立要件
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确认王某在签订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是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除此之外,遗赠扶养协议还要具备明确、具体的条款,尤其是关于扶养义务和遗赠财产的内容必须清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证了协议文本,认为内容完整,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代清楚。
公平原则的适用
此外,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即内容不能显失公平。在本案中,王某为了感谢张某长期的照顾而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这种安排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要求。
法院认为,遗赠财产的比例和数量没有显著超出常理范围,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的一大核心价值在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很多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缺乏家庭的关爱和照顾,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精神安慰,而最终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老年人群体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笔者寄语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要么选择不婚,要么就在婚后选择“丁克”,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这就导致不仅是老年人,就连年轻人也开始担忧以后的养老问题。而《民法典》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就给养老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而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为扶养人所有。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同时无需担心协议和遗嘱会产生冲突导致人财两空,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其效力优先于遗嘱,也算是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遗赠扶养协议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