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1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两人感情进展迅速,不久后李某便拿着一张验孕单告知王某自己怀孕了。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为了对李某和未来的孩子负责,王某决定尽快与李某结婚。
然而,在婚礼举办后不久,王某发现所谓的验孕单是伪造的,李某根本没有怀孕,这一切只是李某为了逼迫他结婚而编造的谎言。
对于王某来说,其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结婚,这场婚姻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虚假的基础上。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了婚姻无效的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王某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结婚决定。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使他人同意结婚,被欺诈或受胁迫的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欺诈概念的界定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李某虚构怀孕事实,导致王某误以为其需对李某和所谓的孩子负责,从而在错误的认识下草率地做出了结婚的决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欺诈范畴。
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一方可在知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请。本案中,王某在确认李某未怀孕后立即提起诉讼,符合相应的时间限制。
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在婚姻被撤销后,意味着该婚姻自始无效,即视为从来没有成立过。相关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原则上参照离婚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因婚姻无效导致的一方的损失,如彩礼之类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依法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法律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解决,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和弘扬。
笔者寄语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一种承诺和责任,当然应该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而骗婚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直接触犯了法律规定,最终导致婚姻被撤销,对双方家庭均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因此,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胁迫都是不被法律容忍的。
另外,婚姻中的“忠诚”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石,任何一方的欺骗行为都将给婚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无论男女,在处理婚姻问题时都应以诚相待,尊重对方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以此构建和谐幸福的婚姻生活。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婚姻才能真正长久稳固,家庭才能更加幸福美满。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希望每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能真正体会到婚姻的神圣和责任,与此同时,也希望法律能继续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坚实保障,守护我们的每一个重要选择。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