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秦某系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同侧一排平房的邻居,两家房屋进户门为同一朝向。2020年10月,被告在所居住的XA号房屋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位于进户门上方,另一个位于进户门一侧外墙的空调外机上方,两个摄像头分别沿某某街向东、向西拍摄。位于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原告家XB号房屋进户门前一带区域,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某某街上的人员往来情况。
李某认为其房屋全部在原告按照的摄像头监控照射范围内,因此,李某及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秦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隐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装于秦某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度将李某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李某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而安装于秦某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朝向某某街,系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脱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且摄录的对焦点为“场所”即该片公共区域,系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并非对于李某个体的定格化拍摄,因此,即使摄录内容中出现了李某影像,也不宜认定侵犯李某隐私权。
最终法院作出令秦某十日内拆除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一个以及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有关视频的判决。
泽达分析:
用定位可以调整标题的对齐方式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易引发安装者与被摄像者的利益对立。此种情形下可适用比例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并衡量双方对立利益。安装若缺乏必要性,或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或未采用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使用措施,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均因违反了比例原则,可认定行为人过度行使民事权利,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本案中,李某当庭表示,不愿自己的每日进出情况被邻居拍摄、记录,尤其担心图像信息可能会被泄露、自己会成为街坊邻居茶余饭后的笑谈。由此可见,此类侵权行为损害对象系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以隐私权等为代表的人格权的底层逻辑。隐私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而隐私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彰显着自然人的精神生活需要。隐私权的核心系个人享有对其信息、行为、事件展示的绝对自主支配权,以及相应的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隐私权系绝对权,具有对世性,权利内容不随场域变动而变化,因此,无论自然人处于专有或公共空间,物理空间或网络空间,均享有隐私权,均有权期待私密不为他人所知晓。
受到此等侵犯的自然人,无论其自然属性(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或社会属性(职业、身份),无论其与所在空间场所的财产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私有、共有、公有),均可以权利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律师寄语: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认定“行踪轨迹或行踪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或个人敏感信息,而本案中被告秦某安装摄像头记录李某的出入庭院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行踪轨迹”,因此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并不一定可以让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或让对方登报赔礼道歉。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主要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是判断其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影响的大小、被侵权人其知名度等诸多因素。建议在遭遇类似事件后向有关律师进行咨询、答疑以便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