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视角】退房租遭辱骂后喝农药自杀,法院判房东赔偿19万!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7-05 浏览量: 472

  • 据媒体报道,大三女生程某在两年前因退房租被房东辱骂挖苦、继而喝农药自杀,女孩父母以侵权将七旬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强调“人无德不立”,判房东赔偿19万余元,房东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5月22日,中院二审结果判决维持原判,该案遂冲上热搜,具体经过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总结如下:

     

    2021年,程某和男友交往后便在西安市区租了70岁老人任某的房屋,约定租期一年,但之后程某因与男友感情不和而分手,便打算退租回到县城父母家居住。

     

    可房东任某以程某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此后又以叫人打扫卫生、擦玻璃、重设密码、卫生间花洒漏水、卫生间上的灯维修、水电费等各种借口克扣程某的押金。

     

    程某多次与其协商退房租和押金一事都未成功,且任某还以“可笑、玩弄、羞耻”等词刺激程某,不仅拿程某情感不利分手的事情进行嘲讽,还以“婊子”等次进行辱骂,称“我真恶心你”。

     

    程某受不了打击,便买了两瓶农药自杀身亡,自杀前程某说“只需要任某道歉才能安息”,并称现在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其有抑郁症,但已经好了,本可以好好过下去,可房东明知道她不能受刺激还非要刺激她,她去死就是因为任某,要让任某受到良心上的处罚,要让任某道歉。

     

    但任某的律师正是借“抑郁症”的名义进行开脱,认为程某系“双相情感障碍”,该病是一种既有躁狂症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的常见精神障碍,律师认为程某的死亡是因病所致,和任某没有关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首先,任某与程在协商退还租金及押金的过程中,对程进行辱骂和挖苦,给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违反公序良俗。

     

    其次,虽然任某对程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但在程反复提醒不要再对其进行刺激的情况下,任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注意、理性沟通,还在明知程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其与男友分手的情况下出言侮辱,房东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成年人,对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亦应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其承受能力过低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房东任某赔偿19万元十分合理。

     

     

    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人无德不立”,并最终以“公序良俗”的名头对任某进行了处罚,其中缘由值得讨论。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其一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社会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给予定性

     

    就民事领域而言,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合同、侵权责任方面。例如,在合同中,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牵涉买卖人体器官或进行非法赌博明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这样的合同即便双方自愿签订,也会因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样地,在婚姻家庭编中,如果婚姻关系或抚养协议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或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这样的约定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具有消极的否定功能,还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其通过否定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引导社会成员遵循正当、合法的行为模式,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您,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当代年轻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无论是学业、事业,还是人际关系,每一步都可能充满坎坷和不确定性。但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培养一颗坚强的心,这不仅是应对挑战的必要条件,更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愿每一位“程某”在未来的道路上,都能够克服困难,心如磐石,勇往直前。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