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蒲某的母亲在银行处办理了两张整存整取储蓄单,而后蒲某的父母接连去世,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蒲某打算将这笔钱取出使用。可取钱时尽管已经出具了《死亡通知书》《贵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明,却还是遭到银行的拒绝。
银行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因此银行要求,蒲某应提供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据,或先办理公证或者起诉处理,否则为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不能配合办理支取业务。
蒲某认为虽然安全是保障了,可这种繁琐的附加程序无疑也给自己带来了负担,真的要这样操作吗?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要求被告某银行配合原告蒲某办理银行取款手续。
法律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该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理解上偏差,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而本案蒲某在取款时,并没有证据表现出该存款的所有权有争议,或者蒲某与谁在发生争议;二是既然银行没有掌握谁对该存款有争议的证据,而要求取款人提供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是没有道理的。
当然,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是银行的法定职责,但必须有法可依,银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因为银行没有认真审查蒲某办理取款业务的资料,给蒲某的取款行为设置了障碍,增加了蒲某的维权费用和经济负担,因此,本案的诉讼费也应当由该银行承担。
笔者寄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银行据此办理转账或付款手续。
所以很多时候,即使继承人只有一个且老人也留写了遗嘱,再携带遗嘱前往银行取款时多数也会被拒绝,并被要求先去公证。这是因为银行基于自身责任的考虑,无法证实该遗嘱的真实性,会进一步要求继承人公证,否则如若出现纠纷,银行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银行转嫁责任的表现,因为办理公证的手续费并不便宜。
不过,早前我国银保监会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针对已故老人的取款业务有过规定,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老人家属根据提供的证明可以直接把银行里的钱取出来,5万元以下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放宽额度。
也提醒各位,家中老人去世必定会导致亲属情绪波动,但愤怒咆哮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情况属实则完全不用担心,钱肯定取得出来。如果不愿意做公证,也建议您直接起诉处理,法院对此也心知肚明,在拿到判决书后就可以顺利解决了。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